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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局发文件

永宁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12 09:49 分类:局发文件 发布单位:李建宁 点击量:532 【公开】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永宁县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永宁县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西部地区资助面,永宁县各学校在确定各校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学生和民族学生倾斜,资助比例按各普通高中学校学生数的20%确定。
    第五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宁财(教)发【2017】308号),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自治区承担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永宁县财政各承担50%。发放过程中,各学校根据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分档次发放,一档每生每年3000元;二档每生每年2500元;三档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八条 永宁县在收到自治区资金文件30日内,根据各普通高中预算上报的贫困生数额和预算金额对助学金进行预算划拨。

第九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通过银行集中打卡的方式向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教育局和各普通高中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县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助学金管理,确保配套资金全额落实到位,并做到及时足额发放,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并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配合教育局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在确定资助对象时,应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上级下发文件、本校实施方案、学生申请表、各类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学校公示文件、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
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七条 民办普通高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和标准由县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和资助标准中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九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教育局设立、公布有关投诉、咨询电话,使学校、学生及家长的相关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永宁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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