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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局发文件

永宁县关于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8 16:12 分类:局发文件 发布单位:永宁县教育体育局 点击量:171 【公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文件精神,对宁夏户籍、到宁夏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含3年)的全日制本专科高校毕业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进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进行代偿,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我区相关政策。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不满3年的,均不予批准。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3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二、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

1.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2.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三、补偿标准:

本专科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注意: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超出补偿代偿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代偿。

四、申请和返还:

宁夏区内高校毕业生应向原毕业高校提交申请。区外高校毕业生应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每年申请的时间为7月至10月,次年5-6月份返还给学生本人或者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且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五、申报材料:

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户口为宁夏籍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向生源地所属教育局提供以下材料: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1)。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2)。

3.《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助申请证明》 (附件3)。

4.个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并提供个人银行账号(写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5.任职单位连续3年的年度考核复印件。

6.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还款证明。

7. 提供任职单位(企业)与毕业生的劳务合同原件(审核完退回)复印件。

8. 如果工作单位和工作场所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3.宁夏高校学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助申请证明

                                   

附件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doc

附件3-宁夏高校学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助申请证明.doc

附件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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